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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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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

购房人可否以配套设施未完工为由拒绝收房?配套设施与约定不符,购房人能否据此解除合同?

回答上述两个问题的关键均取决于买卖双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将配套设施的完工作为交房条件,当开发商违反承诺时,买房人当然可以依据合同拒绝收房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买房人接收了房屋,则买房人可以依据合同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这就有必要提醒买房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尽可能地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作出对自己有利的约定。

房屋消费是一个综合性的消费,不仅包括房屋质量,同时还包括房屋所在的小区环境。水、电、暖气、燃气、有线电视、通信等作为正常使用房屋的必备条件,如在房屋交付时尚未完备,必然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一定要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出强制性规定,要求开发商对此作出承诺。另外有些小区配套设施像地下车库、电梯等也是必备的,也应当将其作为必要条款列入交房条件。其他的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商业、学校、医院、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等,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则要看开发商对此在广告文案中的宣传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规定,对商业广告、售楼书原则上应认定为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说明和允诺视为要约,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开发商对配套设施在售楼广告中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并且该承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则为有效要约,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开发商有约束作用,如不能兑现广告中的承诺,则开发商应向买房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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