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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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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

购房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规,买房人遇到下列12种情形之一时可依法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未经竣工验收或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依据:购房合同以及《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

2.未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

3.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气条件”。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

4.不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必须提供的证明件。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2条。

5.开发商无故延退交房,在买房人催告后的3个月内仍未交房。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者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6.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第1款。

7.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受人认可。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第2款。

8.开发商随意设置交房前置条件(例如,在通知收房时,要求消费者预交物业管理费、强制收取代缴代收费用等)。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等(但如果在购房合同中事先约定将购房者预交物业管理费或开发商代收代缴费用作为交房前置条件的,则从双方约定)。

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数据。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

10.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11.经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12.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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