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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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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购房需办理哪些手续?

购房主要涉及“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公民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根据年龄、智力发展水平及精神状况的不同,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购房是日常生活中极为重大的民事活动,购房行为因具有标的大,手续繁杂及风险收益并存等特点决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自行实施该民事行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精神状况正常情况下实施的购房行为除外)。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购房,但购房行为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根据我国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房屋权属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姓名,必须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乙方”名称一致。因此,应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签署购房合同,而必须由其监护人以“乙方监护人”的名义同时签署,并且必须同时办理监护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关系的公证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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