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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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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

买受人能否借用他人的名义购房?

房屋买卖过程中,不具备购房条件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以他人名义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及无法办理住房贷款而以他人名义购买住房等。无论在何种情形下,买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都存在极大风险,一旦被借名人不诚信,买房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甚至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买房人不应借用他人名义购房。

房屋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判断一套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的标准就是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可见,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登记在谁名下,谁就享有所有权。因此,买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的必然结果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被借名人享有产权人的全部权利。如果买房人要求被借名人过户而被借名人拒绝过户,除非买房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购买该房屋的出资事实,否则买房人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如果买房人与被借名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房人也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而只拥有返还出资请求权;如果被借名人将房屋再出售,买房人无权向新产权人主张权利,只能要求被借名人赔偿损失。可见,买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存在极大风险,建议买房人不要借用他人名义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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