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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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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法院审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

在拆迁实践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或者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却拒绝按照拆迁协议约定的期限搬家腾地,因而酿成大量的拆迁纠纷。对此,拆迁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拆迁人、被拆迁人、审理法院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在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协议的约定履行搬家腾地义务,如果被拆迁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在审理中,如果拆迁人因建设工程的需要必须马上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人民法院在做好证据保全工作的基础上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如果被拆迁人提出不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是因拆迁人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法院应当告知被拆迁人另行起诉。

2.经人民法院审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系无效拆迁协议的,应当裁定该协议无效。没有履行的,不得再履行,已经履行的,一方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

3.在拆迁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订立房屋拆迁协议后,被拆迁人如果拒绝履行房屋拆迁协议,拒绝搬家腾地,而拆迁人的建设工程又急需开展的,被拆迁人的行为实际上妨碍了拆迁人的建设工程开展。由于搬家腾地是被拆迁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只要拆迁行为合法,拆迁人在拆迁协议订立后,作为权利人,有权利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被拆迁人作为义务人,有义务将其所有或者所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交付拆迁人拆除。因此,拆迁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使被拆迁人先行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

4.拆迁人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的格式与其他申请书的格式一样。

5.人民法院在接到拆迁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会造成拆迁人的建设工程的进展受到重大影响,而且,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了周转房或者安置或者补偿用房,被拆迁人有能力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的,应当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外,在拆迁中,为了保证先予执行的正确进行,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在申请先予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拆迁人提供担保,如果拆迁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拆迁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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