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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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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引发三大社会危害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引发三大社会危害
8月18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危害一: 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平 据群众反映,当前一些地方集资建房泛起的题目主要有: 面积越建越大,档次越来越高,已脱离其住房解困的本质。
一些政府实权部分的集资房小则90平方米,大的在150平方米以上,甚至还有200平方米以上的豪华住房。
销售对象把关不严,中低收进无房户或缺房户可买,高收进有房户也可买。
不少地方都划定已购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但良多单位“暗渡陈仓”,通过“定向开发”,“委托代建”,“团购”等形式,变相搞集资建房,既享受了经济合用房的种种优惠政策,又披着“市场化运作”的外衣,名正言顺地将多占房,占大房行为正当化。
挤占政策上风,对面向中低收进人群销售的经济合用房建设构成一定程度的挤压。
以陕西西安为例,在1998~2004年间,建成经济合用房近650万平方米,其中一半以上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
单位集资房占整个经济合用房的比例越高,意味着普通庶民购买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合用房的机会越少。
什么是集资建房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轨制,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门出资,信贷,建材供给,税费等方面给予部门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门出资的,拥有部门产权。
集资建房有两种产权: 一种是该房屋出售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本钱价。
其产权界定为经济合用住房产权。
另一种是低于当年的房改本钱价格,其产权为房改本钱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