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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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几类房产纠纷,法院这样判!
一、中介谎称房屋“满五唯一” 致买方多缴税费被判赔
2017年3月初,厦门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朋友圈发布一则房源信息:3房2厅2卫,报价538万元,满五唯一(产权取得满5年且为出卖方名下唯一房产)。不久,在该物业公司居间下,王某与沈某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同日,王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确认居间报酬为8万元。虽然物业公司广告上标明这套房子“满五唯一”,可是并未向沈某核实。
王某已向物业公司支付居间报酬4万元,然而因该房屋并非出卖人名下唯一房屋,过户前他缴纳了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2万余元。王某因此拒付剩余的4万元居间报酬。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剩余居间报酬及相应滞纳金。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未尽调查义务便发布案涉房屋“满五唯一”的广告,存在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物业公司虚假宣传造成预期交易成本增加2万余元,损害了王某的利益。物业公司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在其提供虚假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不得要求王某支付居间报酬,最终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支付居间报酬近2万元。
法官说法
大部分普通居民在从事不动产交易时,需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可是,部分中介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疏于提示交易风险,故意隐瞒房屋瑕疵,甚至采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等手段促成买卖双方交易,从而滋生交易困扰,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本案的认定,有利于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装电梯受阻
高层业主起诉低层业主胜诉
越来越多的旧楼加装电梯,可是因高低楼层业主之间利益诉求不同,引发的纠纷也不少。下面就是一起高低楼层业主因加装电梯产生纠纷的案例。
蒋某、杨某等11名原告与张某等3名被告均系厦门某小区同一单元住户,张某等系低层业主。2016年4月,有关部门出具许可证,审核通过该单元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杨某作为业主委托代理人,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公司及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由对方负责电梯加装、井道施工。拟加装电梯单元业主意见、平面方案图、效果图复印件均进行了张贴公示。可是,张某等3名业主却在施工现场阻挠施工,并在自家厨房窗外搭建铝合金防盗网,造成电梯井道无法施工。
法院认为,该单元加装电梯依法取得许可,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比例符合法律规定,蒋某等业主增设电梯的行为合法,张某等业主不得阻挠施工。判决张某等人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的阻挠和妨碍,拆除各自安装在厨房窗户外墙的铝合金防盗网。
法官说法
此类纠纷的处理,与单元楼层全体业主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高低楼层业主之间的不同利益诉求,既应尊重全体业主经由多数所达成的意见,亦应重视个别低楼层业主的利益诉求。在多数业主经由法定程序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个别业主应当对于“多数意见”给予尊重,不得妨碍、阻挠施工。但多数业主也应充分考虑因加装电梯给低楼层业主带来的通风、采光及潜在的房价贬值损失。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给予低楼层业主必要合理的补偿。
三、擅自分配停车位收益
业委会遭起诉输了官司
2013年至2017年,某小区业委会将小区停车位出借,陆续获得了租借费用480万元。得知业委会将该笔费用中的30%分给物业公司时,业主王某和吕某持不同意见,将业委会诉至法院。
经查,2013年12月1日、23日、26日,业委会先后三次对这480万元作出分配决定,写入了《会议纪要》并进行公告。而王某和吕某认为,业委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也没有按法定形式经小区业主共同讨论决定的情况下,作出车位出借款项的分配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利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会议纪要》及公告。
法院审理认为,业委会作出相关决议未召开业主大会审议并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中“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定,其行为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利益,应当予以撤销,支持了王某和吕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业主所享有的权益,既包括实体权益,也包括程序权益。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不得作出侵害业主实体权利的决议,例如限制或者剥夺业主对共同所有部分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等权益。同时,业委会也不能逾越法定或者约定的权限范围、违反程序性规定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