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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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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

买受人可否以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为由拒绝向银行偿还贷款?

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买房人不能以此拒还银行贷款。购房合同与银行借款合同是两个既关联又相互独立的合同。购房合同的主体为买房人和开发商,其中开发商承担按时交付合格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买房人负有按时支付房款的义务。买房人为履行购房付款义务,与银行形成了另一法律关系,即借款合同关系,其中银行负有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时偿还借款的义务。当银行按时发放贷款后,即已全面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买房人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按时还款。如开发商未能按时办理产权证,买房人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对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即银行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这是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一方只能要求合同相对方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提出请求。

如买房人因开发商不履行义务拒绝向银行还款,银行有权按担保合同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开发商代为还款后,可转而向买房人追偿。因此,买房人一定要以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将遭受更大的损失。当开发商逾期未能办理房产证时,买房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同时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请求法院会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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