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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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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

商品房按揭贷款中,购房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是否仅以抵押的房屋承担还款责任?

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现实生活中属典型的“楼花按揭”,属于商房按揭中的一种,与“现楼按揭”相对应。建设部1997年发布,2001年修正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预售商品房抵押按揭贷款又被表述为“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涉及几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是买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第二层是买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及抵押合同关系;第三层是开发商与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其中开发商承担的保证责任一般为阶段性担保,即保证期间一般从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办理完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之日止。当办理完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后,保证期间届满,开发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由买房人以所购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如买房人在尚未办理完毕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前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依约定提前宣布贷款到期的,银行可以要求买房人归还借款并由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买房人追偿。如已办理完毕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后买房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依约定提前宣布贷款到期的,银行可要求买房人归还借款或实现抵押权,如抵押物贬值不足以归还全部借款的,买房人除以抵押物归还银行借款外仍需偿还剩余借款。所以,如遇楼市不景气楼价大幅下滑,商品房按揭贷款的买房人不仅仅会失去房屋,还可能多损失一笔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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