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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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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

开发商出售房屋时是否可以将地下人防工程一并出售?

关于居住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理论和实务上分歧较大。概括而言,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因为结建人防工程是免交土地出让金及大部分相关税费建成的。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政府的“人防办”也代替国家行使所有权,将“结建人防工程”出租或作其他商业化利用。二是开发商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结建人防工程”属于“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没有进行公共面积分摊,建设部《商品房9工程建造者开发商就应作为人防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条明确规定,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享有所有权。不过业主共有说。此神观点认为,居住小区的地下程是由全体业主投资建设的,所以,应当为小区业主共有。以上点均有一定道理,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结建人防工程”有权归属。可见,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在法律规定上尚处于不明状态。

即使地下人防工程所有权不明确,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第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如地下人防工程被确认属于开发商投资建设,由于地下人防工程的特殊地位,开发商仅有权对地下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并有权获得收益,开发商出售房屋时无权将地下人防工程一并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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