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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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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1.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应当享有如下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获得拆迁许可证的权利。拆迁人提出申请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根据拆迁许可证的规定,可以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3)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之后,可以依法进行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单位代为拆迁。
(4)有权申请有关公证机关对于拆迁协议进行公证,也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对于拆迁中的法定事项进行公证。
(5)有权利就拆迁的补偿、安置和周转过渡问题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的拆迁协议。
(6)提出延期拆迁申请的权利。拆迁人认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可以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7)对于在拆迁过程中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周转过渡等问题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时,可以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申请行政裁决,对于拆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申请强制搬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的期限内拒绝搬迁,拆迁人可以根据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9)用于安置和补偿的拆迁用房尚未建好之前,可以经有关部门批准安排被拆迁人暂时进行周转过渡。
(10)对于拆迁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1)对于被拆迁人在周转期满之后拒绝腾退周转房的,可以申请拆迁行政主管机关责令被拆迁人腾退周转房,也可以起诉被拆迁人腾退周转房。
(12)对于被拆迁人违反拆迁协议约定,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
(13)在拆迁范围确定后,有权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居民户口的迁入和有关工商执照的停办事宜。
(14)拆迁特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如文物等设施,可以申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5)转让拆迁建设项目的权利。但是拆迁人在转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时,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2.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应当承担如下的义务:
(1)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和补偿,对需要周转房的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周转房;
(2)必须在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实施拆迁;
(3)必须在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
(4)在拆迁过程中,要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就拆迁事宜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的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
(6)自觉履行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7)接受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
(8)严格遵守并全面履行拆迁协议的规定;
(9)依据国家的规定及拆迁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安置补助补偿费,周转过渡费等拆迁费用;
(10)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和其他房屋使用人;
(11)在拆迁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不能提供拆迁安置补偿用房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12)拆迁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城市的整体规划;
(13)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才能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才能拆迁;
(14)委托具有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应当将委托合同提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签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