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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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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

上海房产律师:出现房产纠纷如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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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大家,一种是房产纠纷发生前收集证据,一种是房产纠纷发生后收集证据。

(一)在房产纠纷发生前收集证据

房产纠纷发生前,房屋买卖双方应充分协商,交易过程尽量通过书面协议和确认书形式固定,确实无法通过书面协议或确认书形式固定,对于重要事项尽可能的通过微信、电话录音等固定。

(二)房产纠纷发生后收集证据

房产纠纷发生后,林律师建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或途径收集证据:

1、尽量与对方交涉,并争取与对方就已经发生的事实达成书面文件。比如对方认可欠款的证据、双方对发生的事实的共同认可,这种证据由于是当事双方书面形成的,一般证明效力相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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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私下录音的方式取证。如果对方不配合形成书面文件,私下录音也是一种选择,但是不能采取非法的手段,如监听、强迫等方式取得录音证据,否则是违法的。一般在双方交涉时私下录音并不违法。

3、寻找知情的证人作证。根据双方交易的经过,尽量联系知情的人提供证人证言,当然,证人一般要求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明力会更强些,如果是一方的亲人做对该方有利的证据,很难被认可。

四、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林律师下面列举一下: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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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人是指那些接受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结论的人。

7、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

8、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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