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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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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措施在实践中并不鲜见,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其中一部分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按期还款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虽然能够取得一定的担保效果,但是,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说法】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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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原告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90万元,转账凭证附加信息载明为“货款”。之后,双方在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涉案房屋预售签约登记备案至原告名下。后原告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有效并请求被告交付涉案房屋。

案件审理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被告辩解称原告支付的款项实际是被告向原告等人设立公司的借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对借款进行担保,且被告已将部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原被告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并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隐藏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原被告因借贷关系产生的纠纷,可另行主张权利。因此,桐梓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遵义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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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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