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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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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摧毁诉讼时效壁垒追要建设工程款胜诉

【案情介绍】

2000年9月,以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为发包方(下称:甲方),北京某工程公司为承包方(下称:乙方),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和方式以及工程总造价均已写明。该工程于签约当年的年底全部完工,实际总计结算工程价款5776125元。截止到2004年底甲方总计支付乙方3565000元,尚欠2211125元未支付。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乙方聘请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王文恩律师于2011年9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甲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此案受理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关于债权债务主体的争议:乙方向甲方催要工程款,甲方辩称涉案工程原本由甲方发包,后转由第三方公司负责,与工程有关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至第三方公司,甲方已不是涉案工程款的债务人;第二,债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甲方称,2004年至2011年间乙方从未主动向甲方主张过债权,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双方对于自己的主张均提交了证据。

律师分析】

一、债务承担。在法律上,甲方的抗辩称为债务承担,是指由第三方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在本案中表现为第三方公司代替甲方履行向乙方付款的义务。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但可以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按照两年重新计算。

【法院审判】

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双务有偿合同,乙方已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甲方没有证据证明债务的转移已经由乙方同意,故涉案工程的债权债务主体仍为甲乙双方。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审理认为乙方没有放弃债权的意思,乙方的债权仍然存在。债权时效的中断不需要双方一致,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即发生中断。乙方提交的曾向甲方提出还款要求的证据足以证明诉讼时效已中断,诉讼时效自乙方提出还款要求时重新计算,故乙方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基于以上事实,判决如下: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欠款项221112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甲方承担90%。

【办案总结】

签订一份合同可能只要10分钟,催要工程款却经历了10年之久,如果不是聘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捍卫了自己的权利,承包方利益的实现可谓遥遥无期。欠款难以得到偿还已经是当今社会的普遍难题,债权人不得不修炼十八般武艺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常言道“君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法治社会逐步完善的今天,法律已然成为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武器,律师更是这把武器必不可少的操作者。我们不仅要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咨询律师,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更要懂得未雨绸缪,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积极与律师沟通以做到更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利益,规避潜在风险。正如本案所表现出的,僵持近10年、久而不决的债权最终通过法律途径得以实现,足以显现律师的重要性以及法律的权威性。

本案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据,乙方如不能证明向甲方催要过欠款则很可能因诉讼时效经过而无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债权,这也是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对此,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文恩提出了几点建议:当事人应善于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及早维权,为了维护客户关系而不便起诉时,要注意保存催收证据。固定证据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公证邮寄或要求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书。收集好这些证据便可保当事人在欠款纠纷中基本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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