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联系我们
- 律师:林长宇
- 手机: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邮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关于房屋买卖中的居间行为
案情介绍
2010年,刘某通过房产中介购买李某房屋,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成交确认书,约定买方拟贷款140万元,"贷款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获银行批准的,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款,以现金支付给出卖人",居间服务费7.05万元.2010年5月,李某与刘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中介依据刘某欠条主张居间服务费.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
律师分析
这件事的焦点在于房产中介是否完成了居间任务,居间费用应不应该交,应该由谁来交,房产中介为买方提供了房源信息服务,促成买方与卖方就涉案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房产中介已履行了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义务,故有权收取相关居间费用。刘某在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拟贷款140万元,贷款因买方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买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卖方。买方并不在限购之列,只是贷款手续更加严格。刘某方虽未能顺利获得贷款,但刘某承诺其自行筹集房款支付给卖方,且刘某在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确认,买方应向房产中介支付全部居间报酬。此后,刘某又为房产中介出具欠条,称其拖欠房产中介居间服务费.买方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刘某与李某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免除其向房产中介支付居间费的义务。
相关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