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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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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

开发商在收取房屋价款后可否对房屋中的某项设施另行收取费用?

开发商收取房屋价款后是否可以对房屋中的某项设施另行收取费用问题要取决于法律规定及开发商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约定。

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系由成本、利润、税金和地段差价等几部分组成。其中成本包括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住宅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利润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地段差价征收办法也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可见,价格组成部分很多项目是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标准确定的,特别是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建筑项目也是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这决定了各地商品住宅价格组成不同,如果开发商要求另行收取的费用属于商品住宅价格组成部分的,不论开发商与买房人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开发商均无权另行收取费用。

如果开发商与买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房价款外收取某项设施费用,同时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有效,开发商有权另行收取费用。如果开发商与买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房价款外收取某项设施费用,但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要求买房人另行交纳某项设施费用,买房人有权拒绝交纳,如买房人已交纳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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