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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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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

购房者先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开发商以盖章为由将合同全部收走,购房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实践中,开发商一般会要求买房人先签署空白房屋买卖合同,然后再将合同全部收走由其签字盖章,并对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后再将其中的一份返还给买房人。但有些不法开发商将合同盖好章后却不再返还给买房人,直至发生纠纷后,买房人才发现手里连一份签字盖章的合同都没有,想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却苦于没有证据。当遇到开发商提出将合同收走盖章时,买房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买房人应检查合同上是否已填写齐全,如存在空白处应要求开发商填写完整,以免开发商将合同收走后任意添加对买房人不利的补充条款。

其次,买房人可以向售房代表索要一份自己已签字的合同复印,并要求合同上载明的开发商的授权委托人在复印件上写明“合同原件已交我公司签字盖章,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双方权利义务以本复印件所载条款为准”,并由其签字。如开发商授权委托人不在售楼现场,则可要求售楼代表签字。因授权委托人为开发商指定的代理人,其行为对开发商产生效力,而售楼代表为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职务行为,亦对开发商产生效力。如开发商最终未将合同原件返还给买房人,当双方发生纠纷时,该合同复印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可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并可证明合同原件在开发商处而将举证责任转至开发商。

再次,买房人还应保存好购房发票等与购房有关的一切资料,该等资料可对合同复印件起到佐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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