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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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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

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办理哪些手续?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是否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在清售合同订立后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当买房人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商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对预售合同进行备案登记的作用是防止出卖人一房二卖而损害买房人的权益,保证买房人在房屋建成且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时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买卖合同经备案登记后,即使开发商又将房屋另售他人,买受人仍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房地产管理部门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效率,推出了网上签约及网上备案登记的管理措施,签约及备案登记手续通过互联网即可完成。以北京为例,网上签约和备案的具体程序为,双方在确认合同条款后,登陆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网上签约完毕后由开发商从网上打印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7日内,开发商应将合同进行联机备案,即法规要求的备案登记,并打印一式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买受人一份,同时提供买受人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至此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手续办理完毕。如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则仅需办理网上签约手续,不必再办理联机备案。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登记仅仅是行政机关的管理措施,并非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经买受人与开发商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此时如开发商违约,即使买卖合同未进行备案登记,买受人也可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当然,如买受人和开发商约定将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则以双方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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