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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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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权

什么是房地产权属登记

核心内容: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的特征,所以房地产的流通仅仅表现为权利主体的变更和相关权利的设定、变更。而权利必须由法律以一定方式进行确认和公示,由此各个国家对房地产的有效管理几乎都通过房地产权属登记来进行,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发展。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性质

  房地产权属登记,——指法律规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地产他项权利等权属现状及变更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属关系的行为。也就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产权状况进行持续的记录,登记房地产产权人的权利,在专门簿册上记载权利的种类、范围等情况并向房地产产权人颁发权利证书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作用

  通过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的性质、权利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等级、坐落、坐标、形状等,从而在专门的簿册中对房地产所有权和其他权利进行记载,并设臵房地产登记册,按编号对房地产登记事项作全面记载。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国家为健全法制,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产权的法定手续。它要求凡在规定范围内的房地产权,都必须按照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给《房地产产权证》。产权登记是房地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经过登记的房地产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主体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主体包括登记机关和登记申请人。登记机关为市县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申请人为房地产所有人、房地产权利变更的当事人或者与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人。登记机关与登记申请人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登记机关享有审查登记申请、裁决是否登记、处罚不履行登记义务行为的权力,登记申请人负有申请产权登记、服从管理、接受处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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