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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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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问题和对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政策目标,明确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重点和要求。如何贯彻三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地打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扇门,是实现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大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政策目标,明确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重点和要求。如何贯彻三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地打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扇门,是实现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大课题。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势在必行,但是的难点在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笔者经过调查分析,提出一点拙见,供大家探讨。

一、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着法律的障碍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在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下,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均须通过征收程序,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才能入市开发建设。

土地管理法是明确禁止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通的,其现有的规定已经严重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严重制约着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发展,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这与十八大三中全会的精神是完全相背的。所以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必须首先进行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工作。

加快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工作,尽快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成为建立城乡一体化土地市场的当务之急。

虽然目前土地管理法禁止集体土地转让、出租、入股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自2005年,广州市政府就出台了《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随后其他各地河北省、海南省等地都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规定。为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尽快入市,首先加紧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工作,从立法上予以修改,其次国土资源部应该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给各地的土地流转有章可循,使各地集体土地流转依法有序开展。

 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必须解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值和土地征收价值的平衡。

 目前,全国各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出租,获得出租的利润,从目前来讲,市场价值和国有土地的价值相比是比较低的。一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的价格、出租的价格将得到很大的提升。这势必会冲击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因为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给农民的补偿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经济所确定的价值给与农民补偿。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应该对涉及到征收的第四十七条和涉及禁止集体土地流转的第六十三条同时修改。如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入市,价格得到提升,而集体土地征收按照现有的标准进行,那么征收工作将根本无法开展,这与国家建立城乡一体化建设市场相违背的。 因此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和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应该是协调一致的,而且两者在土地价值上是相通的。土地制度改革关键是要平等保护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用益物权,包括确认城市国有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然取得方式,征收城市居民自然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也要给予公平补偿;确认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进入土地市场,参与城镇化建设。最终是要确保集体土地在土地征收或市场交易中要做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要确权、确地,不能无证转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确权,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个部分,根据《决定》的精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并不会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性质,只有确权之后,才能保障集体和农民的收益和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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